问:
2011年5月,我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楼房一套出售给我,房款价格为9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果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我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某房地产公司直至2012年8月底才通知我办理入住手续。现在我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认为我只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而不是总房款。我们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生争议,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答:
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总房款90万元的2%向您支付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您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按照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您已支付首付款30万元,但余款60万元实际已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公司,所以某房地产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