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科、沧州市律师协会为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展示我市律师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成效,编写《律师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选编》,面向各地征集典型案例,经评审,我所副主任杨寿强律师代理的“票据纠纷案”入选全省律师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100篇名单,是具有较强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案件详情:
出票人甲公司向收款人乙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承兑人为某银行,丙公司因业务往来,经连续背书取得该张承兑汇票。后丙公司委托托收但被某银行拒付,理由为法院通知停止支付。该张汇票被某公司以丢失汇票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丙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向丙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丙公司要求承兑银行付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要求承兑银行付款,二、如认定本案汇票超过票据时效,依法判决银行返还与汇票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庭审中,银行提出了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已超相关时效等抗辩。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丙公司虽然两项诉讼请求矛盾,但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预备性诉讼请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丙公司在法院停止支付期间,客观上无法向银行主张权利且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及时起诉主张权利,未超时效。最终依法判决银行向丙公司支付票据款。
律师解读:
本案中,首先、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如机械性适用该法条,仅以本案汇票到期日起算至丙公司起诉之日确实已过两年。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显然在支付人未收到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及解除停止支付通知书之前,不能向持票人付款。这也导致丙公司作为持票人客观上无法向银行行使票据权利,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不能机械适用票据时效的规定认定超过票据时效。其次,对于能否同时提出两项矛盾的诉讼请求,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只要诉讼要素齐全,请求明确且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改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与法院裁判的协调统一。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汇票已经作为比较普遍的支付工具,现实中也因汇票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纠纷,《票据法》分别规定了三个月、六个月、二年的票据时效。在票据纠纷中也不乏因票据时效问题导致诉求最终未获支持的案例以及因票据时效问题而放弃诉讼的当事人。本案对于具体票据时效的认定打开了法律适用思路,即对于客观上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不能机械套用票据时效的规定。对于预备性诉讼请求,因目前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提出该项请求的当事人也较少。但该种诉讼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特别是对于企业各类民商事合同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就可以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这样既能节省司法资源也能避免因单一诉求未被支持导致再次起诉而陷入诉讼程序的泥潭。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2025年1月23日
杨寿强律师
执业年限:18年
业务特长:刑事、民商、金融保险、房地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等业务。
联系电话:13731747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