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违反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但是对于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最高院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解释。笔者认为包括三类一类是对于主体资格的限制,即只能由某种特定的主体从事某种行业,如银行,相反对于采取许可证制度的行业是否适用本规定。我认为适用,例如烟草行业要有烟草流通许可证,否则会违法。因此,采取许可证制度也是对于主体的限制。二是对于标的物的限制如:毒品不能流通。三是对行为本身的限制,如建筑企业需要有建筑资质等。即本身从事的某种行为需要资质并获得许可。从这个方面讲凡是违反国家以许可的方式加以管理的就是违反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