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本案刑事诉讼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现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通过刚才庭审,本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全部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地再现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过程,公诉人刚才据此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合法,代理人深表赞同。同时代理人还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杀人故意是直接故意,被告人因被害人阻止其“出去把厂长的侄子做了”而怀恨在心,到车间找到一把铁锤,回到会计屋里,拿铁锤朝受害人的头上狠狠砸了一下,被害人躺在床上不动了,被告人并没有停手,而是又用铁锤砸了被害人头部四、五下,被告人砸向的部位均为头部致命部位,对此司法鉴定书可以清楚的证明。从以上可知,被告人主观上追求的是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当场死亡,故被告人主观方面系直接故意。
二、被告人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的发生,完全系被告人无端生事要“出去把厂长的侄子做了”,被害人听到后本是好意相劝,却无端找来杀身之祸。
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无任何冤仇,也无任何的纠葛,案发前还在一起看电视,当被告人无端生事提出要出去“把厂长的侄子做了”,被害人听说后阻止其行为,完全是善意,是为了防止被告人犯罪。然而被告人却仅仅因为被害人善意的劝阻就残忍地将被害人杀害。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无任何过错,被害人死得非常的无辜、冤枉,被告人仅凭此就将被害人杀害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极大。
2、被告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今天当着被害人的亲属,代理人原本不该重提被害人被残忍杀害的过程。但为了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代理人不得不说。本案中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简直没有一点人性。被告人在被善意劝阻后,本应反省自己的行为,感激被害人的善意相劝,悬崖勒马,但被告人却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反而跑到车间找到一把铁锤返回到被害人住处,拿铁锤朝被害人头部狠狠的砸了一下,被害人被打后躺在床上不动了,被告人此时面对年近六旬的被害人不仅没有停手,反而残忍的又用锤子砸了被害人头部四、五下,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在极其短暂的时间里完成的,被告人下手之狠,实乃常人难以想象;被告人杀人的原因,实乃常人难以想象,这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心狠手辣的本性和其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在杀死被害人后,并不害怕,反而盗取财物,冷静的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对于自己造成的血淋淋的后果没有任何的后悔和害怕,从容地用沾满血迹的铁锤砸开办公室的抽屉,取走里面的钱财,并将被害人的手机盗走,在看见外边有汽车灯光时,便冷静地关了屋里的灯,跑了出去,从东南角厕所附近跳墙逃跑到西外环红绿灯附近,坐车上逃跑到保定,跑到保定后被告人还打电话给张某某索要工资。这一切表明被告人对生命的冷漠,表明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悔意,其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性。
4、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逃至保定,后又跑到北京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今为止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无任何赔偿行为。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避重就轻,所有的这一切,均证明被告人无任何的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的犯罪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被害人上有七十多岁的父亲,下儿孙满堂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全家的经济和精神支柱。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使得七十多岁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失去了精神和经济支柱。中国人自古言:老年丧子、中年丧夫为人生一大悲剧。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彻底毁掉了被害人全家本应拥有的幸福生活,造成了他们心中永远无法平复的伤痛,给原告人的晚年蒙上了永远无法驱除的阴影。从案发的2008年10月18日到今天,虽已过去了近两年半年的时间,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身心交瘁,整天以泪洗面。被告人的行为引起了极大的民愤,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
五、被害人家属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依法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无故杀人,手段恶劣,后果极为严重,且既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又无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归案后不仅认罪态度极差。为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刑事犯罪的气焰,维护社会安定。本代理人代表全体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因为不如此,无以告慰已故的被害人,使死者死不瞑目;也无以告慰被害人的亲属,使生者永难平复心灵创伤。
代理人:韩占幸
2011年3月23日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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