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s
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纠纷长达20年的借款纠纷案
       民二庭第四合议庭秉承能动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出击,联合一审辽宁高院,七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本溪中院,群策群力,共同成功调解一件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涉及地方政府的借款行为长达二十年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实现了案结事了、社会稳定的目的。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本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溪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本溪化肥厂、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历经一审、二审、重一审、二审七年时间,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方式、债务转移构成与否以及本溪市发改委、国资委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范围等四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本案矛盾冲突的特点,合议庭认为本案不能简单下判,合议庭认真分析了本案的特点:1、本案债务形成于1992年,距今已整整二十年,本息合计约2.2亿元,数额巨大。案涉4260万元贷款用于设立热电公司,也即涉及民生的供热工程,但实践中企业没有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无力偿还欠款。2、本案保证系在本溪市政府指令协调下形成的,非为三家担保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其担保的债务不仅没有给企业自身带来任何经济效益,还使其陷入巨额债务的漩涡。对于尚在发展阶段的企业来讲,确实是雪上加霜。3、国资委、发改委应当承担未经清算处置国有资产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本溪市属于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与创新能力较差。发改委、国资委确实难以承担过重的历史遗留债务。4、债权人希望尽快实现债权,同意调解结案。

       鉴于上述情况,承办人制定了如下调解预案: 1、争取本溪市政府的支持,邀请其参与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2、取得辽宁高院、本溪中院的配合,利用其与地方政府相互熟悉的优势,共同开展调解工作。3、指定发改委为七方被上诉人的牵头人,其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其自行协商,避免多头进行时的相互推诿、久拖不决。4、引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争取一次性履行完毕,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5、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下基层主持调解。

       经过不懈的努力,反复的沟通,八方当事人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在本溪市人民政府会议室自愿签署了调解协议。信达沈阳分公司一次性收回本金1400万元,本溪市七方当事人被减免了剩余本金及利息债务。对于最高法院的公正与高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认可与感谢。本案一次性调解成功,首先是因为民二庭领导的高度重视,正确指导。庭领导提出由地方高、中两级法院协助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的意见为本案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要赞赏辽宁高院、本溪中院民二庭领导的大局意识及协作精神。最后,承办法官得当的方式方法以及执着敬业、和蔼亲民的司法作风使得当事人在感情认同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主动献计献策,致本案得以顺利调解成功。

       本案调解结案充分体现了第四合议庭积极、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参与社会综合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掌握社会矛盾化解主动权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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